失信被执行人 |
张陆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5民初138号 |
案号 |
(2018)桂0205执2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淼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陆忠向原告梁新兰退还购房款400000元;二、被告柳州市淼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陆忠向原告梁新兰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梁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5570元(原告梁新兰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淼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陆忠负担8650元,由原告梁新兰自行负担69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