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丽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2********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初字第921号(2015)青民初字第921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6)赣0803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丽春、汪江洋在2016年1月22日之前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截至2016年1月22日止的利息180000元; 二、被告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其他事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被告刘丽春、汪江洋、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29 |
发布时间 |
2016-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