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卫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8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02民初82号 |
案号 |
(2018)赣0802执2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卫生和被告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李慎庆和王玉兰9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1.8%的月利率计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3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8253元,由被告赵卫生和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时间 |
2019-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