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卫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8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02民初778号 |
案号 |
(2018)赣0802执2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卫生共同偿还原告许明藻借款280000元及利息(本金150000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金70000元,从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金60000元,从2017年3月1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核减已支付的利息176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9元,保全费2186元,由被告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卫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