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83********7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8102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升货款180945元并给付原告周升以1809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14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吴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