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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83********7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8102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升货款180945元并给付原告周升以1809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14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吴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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