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0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356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娜于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本金29958.69元、利息3372.06元,违约金1719.75元,共计35050.5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安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