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422民初4638号 |
案号 |
(2018)内0422执2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鹏峰、吴树华、巴林左旗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宋占发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至2018年8月28日的利息210000元,并从2018年8月29日起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