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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01********0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201执38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恢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文向原告冯红权支付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红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姜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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