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968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0460.68元、逾期利息268914.16元,合计2519374.84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8.7%继续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55元,由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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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留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561026139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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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北一号底商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