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亢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31********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34号 |
案号 |
(2020)晋1031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亢航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康志明医疗费6215.67元、误工费5659元、护理费2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950元、交通费120元、眼镜费680元、照相费80元,共计19116.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