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全平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30********143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民初456号 | 
| 案号 | (2020)晋1028执17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全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生荣、马生平、马占统、郭发云、曹磊、卜拴龙、曹竹杰、曹中荣苹果款280000元;二、驳回马生荣、马生平、马占统、郭发云、曹磊、卜拴龙、曹竹杰、曹中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刘全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