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7********0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02民初3980号 |
案号 |
(2019)豫1402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杰偿还原告王凤梅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深圳市大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杰、深圳市大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