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20民初4502号 |
案号 |
(2020)沪0120执3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武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7,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蔡武宁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广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500,000元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徐闻县衍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500,000元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300元,均由被告蔡武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武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310243585A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26号广影大厦607、608、609、610、61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