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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7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2703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热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笔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本金共计9921113.08元,利息、罚息等共计1563454.4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3日,其后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偿);二、被告青岛热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265236元;三、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对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B区0007-220号、221号、226号的房产【证号分别为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71138号、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71137号、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71165号】及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莱国用(2013)第2310号、莱国用(2013)第2311号、莱国用(2013)第2316号】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上述房产、地产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青岛热风商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四、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张勇文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张勇文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青岛热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要求被告张勇文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时,有权处分被告黄晓娟与被告张勇文的共同财产;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时间
2017-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勇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057294695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55号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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