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4民初5955号 |
案号 |
(2019)鲁0214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截至2017年8月29日的借款本金17 000 000元、利息3 463 807.4元,合计20 463 807.4元,并按合同约定偿还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截至2017年8月29日的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利息600 991.33元,合计3 600 991.33元,并按合同约定偿还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如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登记的位于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B区共计15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71130、00071132、00071133、00071135、00071141、00071142、00071143、00071145、00071146、00071147、00071154、00071182、00071185、00071186、00071188)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一项债权。四、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勇文对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黄晓娟在被告张勇文所承担的上述还款责任范围内与被告张勇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 368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负担800元,由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勇文、被告黄晓娟负担161 568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 300元,由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勇文、被告黄晓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214执7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23166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勇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057294695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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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55号二十六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