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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秋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4********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1133号
案号
(2017)豫0204执恢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秋根、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韩宇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时间
2018-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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