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秋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4********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133号 |
案号 |
(2017)豫0204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秋根、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韩宇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