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秋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4********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124号 |
案号 |
(2017)豫0204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马秋根和被告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范艳君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