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廷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1160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案涉贷款50 000元,其数额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该债务的借款合同仅王廷忠个人签字,并无雷元香签名。现李永平主张该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李永平未举证加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永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李永平要求雷元香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王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永平垫付的借款本金50 000元、正常息4529.11元、罚息16 526.25元及复利1501.01元,共计72 556.37元(王廷忠应对上述款项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的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直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二、驳回李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李永平负担107元,由王廷忠负担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