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永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3********0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3民初918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恢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戴彦山、蒋永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曾凡霖代偿借款76496.25元,执行费800元,合计 77 296.25元;二、被告戴彦山、蒋永英应按照本金76 496.25元,年利率9%向原告曾凡霖支付2018年5月15日后的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曾凡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戴彦山、蒋永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