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贝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4717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5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贝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彬教育费4410元;二、被告许小林在抽逃出资46400元、被告黄金花在抽逃出资32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南昌贝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许小林、黄金花因抽逃出资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金额应在上述责任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胡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贝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小林、黄金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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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龚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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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财富广场A座190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