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逢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5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2刑初59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逢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陈逢利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南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415.33元,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陈逢利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南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770.18元,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南生、陈南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