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9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3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罗希贤与被告伍记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伍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所承租的原告罗希贤所有的位于永兴县便江镇美景天城8栋1-3商铺; 二、限被告伍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罗希贤房租5617元;三、限被告伍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罗希贤违约金1800元;四、驳回原告罗希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伍记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