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30********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02民初1666号 |
案号 |
(2020)湘0202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戴银香与被告黄辉于2018年9月8日签订的《仓储中心合同》;二、被告黄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戴银香支付人民币207731.5元;三、驳回原告戴银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446元,减半收取4723元,由原告戴银香自负2523元,被告黄辉承担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