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2民初3011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7年11月25日,张莉敏、张文龙共欠田朋借款本金400万元,欠利息136万元。总共欠本息536万元。田朋要求张莉敏,张文龙偿还借款本息447万元,剩余部分放弃。二、张莉敏、张文龙于2017年12月15日向田朋偿还欠款7万元。三、自调解书生效后的次月开始张莉敏、张文龙每月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不低于20万元,400万元本金按月息1.8分计算利息(先息后本)。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40万元不支付利息。四、被告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文龙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总欠款本息536万元计算,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同时被告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文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中剩余本金仍按照月息1.8分计息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81元,由田朋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1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3597611866K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河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劳动路北段江南人家8号楼东7号商业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