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钟山亿鑫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9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22民初1192号 |
案号 |
(2019)桂1122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州市钟山亿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群志返利款7,344元及利息(利息以7,34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群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群志承担25元,被告贺州市钟山亿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1122执1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43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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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成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2233067896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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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西贺州市钟山县河东路B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