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卫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8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云0802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永德县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德县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6638元。三、被告杨云峰、杨卫滨、熊国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对被告翟成清单独所有的位于永德县城北康德大道上侧商铺﹝房权证号:永房权证永政字第2014007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4)第073号〕在设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对被告翟建叙享有的位于永德县德党镇县城北康德大道上侧商铺﹝房权证号:永房权证永政字第2014007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4)第073号〕在设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7元,减半收取22343.50,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27343.50元,由被告永德县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杨云峰、杨卫滨、熊国文、翟成清、翟建叙、杨云丽、彭金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云0802执恢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76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