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4民初552号 |
案号 |
(2017)辽0604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其占用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三组厂房(4层建筑、建筑面积1 900平方米),将该厂房归还原告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间的房屋使用费140 000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40 00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被告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费7 489元、水费1 000元,共计8 489元;驳回原告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70元,减半收取1 635元,由被告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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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国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594829712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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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三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