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4********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124执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孙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申请人刘文强、刘琳琳、刘洋、孙永德、张国金、安海霞、迟永霞给付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0000元,利息18369.12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孙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