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明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5民初3177号 |
案号 |
(2019)皖1125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汤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萍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安徽省聚财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