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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翼民初字第1021号
案号
(2019)晋1022执恢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建民、翼城县金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建政借款本金8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月息15‰承担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王建民、翼城县金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时间
2019-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晋1022执恢64号
立案日期
2019-04-10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6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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