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宁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381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81刑初355号 | 
| 案号 | (2020)桂0481执73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人钟长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杨宁、钟长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9 299元(其中,退赔陈丽萍117 310元,梁琼艺571 989元,张兆梅60 000元、张兆军20 000元,莫坤华60 0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