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万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2民初1791号 |
案号 |
(2020)桂0202执1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万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偿还18871.14元;二、被告韦万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995.25元;三、被告韦万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906.82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之后的违约金以19866.3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韦万昌负担2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