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6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503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18)湘0503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何峰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00元,利息660000元(按月息2%,从2015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顺延照计),共计人民币2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湖南仁德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袁辉明应归还给原告何峰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袁静怡在抵押的本人持有的被告娄底仁德实验学校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出资1650000元,所占比例33%)对被告袁辉明应归还给原告何峰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峰对被告娄底仁德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人民币29080元,由被告袁辉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辉明在归还原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