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3********4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9民初1551号 |
案号 |
(2020)桂0109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婷婷偿还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购车贷款39620元。二、被告梁婷婷支付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以16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以2361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2月23日;以30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以3962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婷婷支付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341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婷婷负担。 上述债务和返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