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2465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任秀玲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任秀玲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0913.43元及自2019年7月5日起罚息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0%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罚息计算标准按月累计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关勇用其名下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路4号楼1-3-3号房产(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30231490号)在被告任秀玲上述债务范围内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关勇对被告任秀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05元、邮寄费2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任秀玲、关勇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