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国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911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国团偿还给原告黄家辉借款本金5263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26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国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