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洪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2********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远强、龚洪微共同归还原告黄智借款本金29 045.19元及利息(利息以29 045.1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远强、龚洪微共同支付原告黄智律师服务费3 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8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 685元,由被告黄远强、龚洪微负担16 34元,由原告黄智负担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