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琪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0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耀初、黄琪英共同偿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799.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息方法计,截止2018年8月30日利息为47389.27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陈耀初、黄琪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