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203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18)豫1222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曹瑞旺与被告晁仁孝于2012年2月7日签订的《海联市场改造合作建房及经营协议》;二、被告晁仁孝、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瑞旺购房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2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合同解除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晁仁孝、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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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晁仁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259626400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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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门峡市陕州区卧龙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