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 |
案号 |
(2017)粤0114执3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万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995.85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4995.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二、被告江纯、王秀峰、广州市神鹰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唐万伦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纯、王秀峰、广州市神鹰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万伦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4元及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唐万伦、江纯、王秀峰、广州市神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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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9694376X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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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边村自编东成社新庄一巷24号3楼(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