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学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5********1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25民初107号 |
案号 |
(2020)冀0725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学伟给付原告王伟钢材款160593元;二、被告姚学伟给付原告王伟2017年5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逾期付款损失23710元; 三、被告姚学伟给付原告王伟2018年8月2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160593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4.2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伟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计2016元,由被告姚学伟负担,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