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守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8********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25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守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爱彬借款本金177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6198元),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爱彬对被告宋子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黄爱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6元由被告郭守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