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文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8********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4刑初166号 |
案号 |
(2020)冀0624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二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2、被告人段海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3、被告人张文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四、被告人段文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2017年6月29日阜平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06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文涛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个月零7天,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五、涉案扶贫资金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