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俊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2民初12014号 |
案号 |
(2020)皖1202执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炳飞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55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13.9万元;二、被告邢俊旭、庞仕萍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58.6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三、如被告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约定,原告可依据本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从违约时间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四、本案诉讼费21621元,减半收取10811,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5811元,由被告邢俊旭、庞仕萍、陈炳飞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