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良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3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11民初241号(2016)赣011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赣0111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至2016年5月15日被告南昌市花隆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苏瑞春、万良炎共同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9434.74元,共计人民币5099434.74元; 二、被告南昌市花隆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苏瑞春、万良炎承诺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原告共同还清上述欠款本息5099434.74元; 三、如被告未完全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对抵押物红谷滩新区绿地香颂小区6#商业楼的109室(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90415号)、110室(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87944号)、111室(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87945号)、112室(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87946号)、113室(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87947号)、201室(第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87948号)、202室(第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687949号)共七套房屋进行依法处置,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被告各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47200元,减半收取23600元,由被告南昌市花隆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苏瑞春、万良炎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