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3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1民初742号 |
案号 |
(2020)辽0281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骥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王东春货款20000元整,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