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432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杨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鸿雁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4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计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