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7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淄民一初字第61号 |
案号 |
(2013)淄执字第00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安培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于海忠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47035.64元、逾期利息87813.68元。二、被告淄博安培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海忠律师费用40000.00元。三、被告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完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安培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于海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70.00元,由原告于海忠负担6847.68元,被告淄博安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5 122.32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于海忠负担552.50元,被告淄博安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44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2-12-25 |
发布时间 |
2013-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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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承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16720259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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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邹平县邹西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