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乌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2********3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422民初4967号 |
案号 |
(2020)内0422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乌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9327.8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其余利息按约定计算)。二、被告于柳春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56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