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文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8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19)鄂1126民初3472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朱文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翁常宝欠款5620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47000元从2017年2月6日按年利率5.655%计付至偿清之日止,欠款35000元从2019年7月26日按年利率5.655%计付至偿清之日止,其余欠款不计算利息);二、驳回翁常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朱文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